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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推荐丨单位犯罪案件疑难裁判要点汇总
类别:单位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05 浏览: [返回]

  裁判规则: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特征是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所在。

  裁判规则: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认定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是看该自首行为是否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以及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

  犯罪单位自首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由于犯罪单位本身无法投案,因此,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2)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所谓单位意志,既可以是经犯罪单位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也可以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这是单位自首区别于自然人自首的一个重要特征。(3)如实供述罪行。代表犯罪单位主动投案的被委派人或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实交代,而不是仅交代部分罪行或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此外,如果犯罪单位尚未来得及形成一致意见,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在接受有关机关的调查、询问,或者因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犯罪事实的,也应认定为单位自首。

  裁判规则: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但以上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案例:【第336号】王*梅、王*斌、陈*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规则: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裁判规则: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虽然两种犯罪罪名相同,但二者的犯罪构成具有本质的不同,显然属于两种犯罪,因此,这种情况应属于异种数罪,应当适用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有正规的主营业务,但是在部分业务往来中没有按正常途径操作,或者是偶尔实施了不法行为,对于此类公司行为可以按单位犯罪来认定。但对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单位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即使是偶尔经营部分正当业务的,一般也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案例:【第725号】上海新*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规则:公司是否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从公司是否具有公司所应当具有的最本质的特征——公司人格独立来判断。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就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就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公司相关人员实施的犯罪只能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成立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具有独立的意志,因而具有独立于股东自然人人格的公司人格,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裁判要旨:单位犯罪是指出于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单位设立后,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合法,但行为手段违反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并未否定,不能排除单位犯罪的适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合法程序成立后,超过其核定经营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且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裁判要旨:单位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经会议讨论或依职权作出决议、决定应当认定为单位整体意志,未形成会议记录的,不影响单位整体意志的认定。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的主体不限于交易的相对方,也包括与交易相对方有利益关系或者对交易相对方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关系人。

  裁判要旨:村委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村委会负责人未按照法定的决策程序以村委会名义处理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该村委会不构成单位犯罪。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同一罪名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方面均存在不同,其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根据构成要件基准说,属于异种犯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异种数罪应当并罚之规定,被告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分别构成同一罪名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无法通过一罪的从重或法定刑升格情节以一罪论处的,应当予以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