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G某于2017年入职深圳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七家分公司的管理,负责收集贷款人员资料并由总公司深圳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审核资质、发放贷款。2018年-2019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期间,被告人G某负责七家分公司的结清工作,具体就是负责将分公司的部分贷款客户的抵押车辆解除抵押进行结清。被告人G某趁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管理比较混乱,便联系公司四名客户,要求他们还款至G某个人账户。G某向公司取得四人的抵押车辆的解押文件并进行了解压结清,将所得50多万人民币的车贷款非法据为己有。
张楠楠律师团队接受G某家人委托,多次会见G某,经过详细查阅案卷,掌握了本案案情,认为起诉书认定金额与事实不符,聚焦本案案情对涉案金额展开分析,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起诉书认定金额与事实不符,G某共收到客户转款50多元,案发前已经将6万元打到公司帐户,涉案金额为44万元。
G某共收到其中三名客户转款共计50多元,且在接收款项后,即以归还月供的方式将6元打到了公司的公账,此笔款项已经得到公司认可,涉案金额为44万多元。
二、G某经传唤主动到案,且其到案后如实稳定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大幅度从宽处理。
G某在明知此案已经立案调查的情况下,仍主动联系民警,主动前往约定地点,系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三、G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案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且其一向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G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其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应该得到从宽的处罚。
目前,G某已经对被害单位进行全款退赔,被害单位也对其出具了结清谅解书,社会矛盾已经解决,也未给他人造成恶劣影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G某系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系偶犯、初犯,有自首情节,且已经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恳请贵院对其适用缓刑。
张楠楠律师团队提交了多轮法律意见书,有序开展各个阶段的辩护工作,最终法院认可并采纳了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G某于2022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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