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D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102刑初XXX号
被告人袁某,男,19ZZ年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D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日照市D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L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3月1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R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日照市D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R公安局执行逮捕。
山东省日照市D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D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潘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日照市D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月,被告人袁某利用担任山东S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业务员,负责日照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为S公司垫资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Z公司印章,制作虚假更改垫资单位协议等方式,侵占Z公司在S公司垫资2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8年3月1日,被告人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保障罪责刑相适应。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袁某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银行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日)公(刑)鉴(文)字【2018】X号鉴定书,估价咨询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极悦娱乐代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侵犯了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据此,对被告人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极悦娱乐代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袁某将犯罪所得人民币220万元退赔被害单位山东S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