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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悦娱乐强监管背景下公司财务造假的刑事责任剖析
类别:单位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16 浏览: [返回]

  近期,财务造假案件频发,多部门趁此机会出手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现象。2024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可见财务造假现象已经进入办案机关的视野中,未来针对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财务造假行为的监管力度必然更加严格。本文结合近期相关部门的监管趋势,剖析财务造假背后衍生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措施,供广大企业管理者参考。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包括两个民事案件和三个刑事案件,根据企业负责人、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过错程度,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了民事责任或者接受了刑事处罚。这些案例着重于通过民事责任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通过刑事责任来震慑潜在的违法者,以此警示市场参与者并有效遏制财务造假的行为。

  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三)国务院转发证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由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并于7月5日获得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意见》明确指出,财务造假行为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和遏制。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极悦娱乐、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企业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企业在申报文件,招股说明书中虚增业绩,隐瞒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使用得本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比如金亚科技案,丹东欣泰电气案。在债券发行的申请的过程中,公司财务报告中虚增收入,获得债券发行备案的,会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经如中恒通案,圣达威案。上述企业及其公司的责任人员, 都已经因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极悦娱乐、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证券公司,审计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并购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的过程中明知发行人(或者目标公司)财务造假,放任造假行为或者帮助造假,情节严重的都会各自涉嫌犯罪。其中财务人员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则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如果不是故意的,而是因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过失出具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会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单位犯罪的对于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财务造假的过程中,行为人还可能会有伪造国家机关回函或文件,伪造公司印章,挪用公司资金,职务侵占,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行为,有些高管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这些行为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构成数罪还是一罪, 一方面要结合实施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行为的主观认知来综合判定,另一方面还要结合能够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若上市公司在发行阶段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欺诈发行证券罪是公司在上市发行阶段最易触碰的罪名之一,困于业绩压力与上市发行的财务要求,拟上市公司存在美化财务状况的动机,但是一旦被认定为财务造假,则可能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引发相应的刑事追诉等后果。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财务造假上升到刑事责任尽管不常见,但是受到行政处罚却是家常便饭。而且即使拟上市公司在发行文件中存在财务造假,但由于自行撤回申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最终未实际发行股票,亦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2023年11月,证监会先后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的要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高发区。《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对于财务数据的披露义务。202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登载了年度十律监督案例。今年5月、6月,证监会公布一系列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案例之时,亦提示近期为正式披露年度报告的关键时期,提醒广大上市公司以案为戒,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可见,监管机构近期将对于财务造假行为予以特别关注,监管力量或将集中查处一批信息披露财务造假行为。

  全面注册制改革以来,证监会始终强调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强调在证券案件中“一案双查”,同时调查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责任。证监会2024年首个罚单即对涉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中介机构处以行政罚款(瑞华所案)。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修订,明确了承担保荐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刑事责任,并规定了在证券发行环节从事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升格情形。2023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将对于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等违规主体实施精准打击。如果相关中介机构故意参与造假,情节恶劣,坚决严惩,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践中,财务造假案的爆发伴随的通常是证监会的处罚,税务方面则较少提及。的确,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由于虚增收入、虚构利润可能带来税收增加,因此税务机关通常不会介入。但一般而言,在企业通过虚增收入来夸大其财务表现时,为了平衡账目,往往会伴随虚列成本的行为,而其中很可能涉及虚开发票等非法活动,潜藏着极大税务风险。例如,在某些案例中,企业为了粉饰财务报表,可能会通过制造虚假交易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同时也会相应地虚构成本支出,如采购成本、服务费用等。一旦被发现,企业不仅需要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因此,从长远来看,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从而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商业实践极其复杂,每一起财务造假案都有其特性,是否可适用新司法解释中虚开发票罪的出罪规定,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是否偷逃税款、虚开或偷逃税的具体金额几何,应当适用哪个档次的量刑,每个问题在具体案件中都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在各部门频繁对资本市场上财务造假现象发声并采取措施严厉打击的当下,虚假繁荣后的税务风险值得广大纳税人注意,在因财务造假被稽查甚至引发刑事风险时,应当及时聘请专业人士介入,保障企业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