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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之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类别: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4-09-13 浏览: [返回]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融通”)限售股,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23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实达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21号)。(详见2016年12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2016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确认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数量为17,521,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详见2016年12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2017年2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确认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向北京百善仁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善仁和”)、吴鉴洪、刘海兵、郑郁、方杰、陈小花合计发行的15,751,209股股份的证券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详见2017年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自公司收购中科融通完成并形成限售股后,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如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21号),2016年12月28日,公司新增股份登记数量为17,521,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90,243,598股变更为607,764,598股;2017年2月8日,公司新增股份登记数量为15,751,209股,公司总股本由607,764,598股变更为623,515,807股;2019年7月18日,公司因王江、王嵚、孙福林履行2018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公司减少股份共计1,143,491股,公司总股本由623,515,807股变更为622,372,316股。

  “除在实际控制人景百孚同一控制下的转让外,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下同),自该等股份登记至本公司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公司因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根据吴鉴洪、刘海兵、郑郁、方杰、陈小花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股份限售承诺如下:

  “本人在本次交易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下同),自该等股份登记至本人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因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的到期日为2020年2月8日,相关承诺主体所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已履行完毕。

  1、2020年9月21日,吴鉴洪、刘海兵、郑郁、方杰、陈小花分别签署《承诺函》,自愿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本人从未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景百孚先生、北京百善仁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关联关系;

  (3)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限售后,无论未来是否继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如因上市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被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本人存在违法违规或损害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本人将以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股情况对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如需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020年9月22日,百善仁和签署《承诺函》,自愿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2)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限售后,无论未来是否继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如因上市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被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本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或损害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本公司将以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股情况对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如需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现实达集团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百善仁和、吴鉴洪、刘海兵、郑郁、方杰、陈小花存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本次解除限售股的股东百善仁和、吴鉴洪、刘海兵、郑郁、方杰、陈小花分别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本公司不存在已承诺但尚未完成或者未披露承诺的情况;本人/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限售后,无论未来是否继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如因上市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被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本人存在违法违规或损害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本人/公司将以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股情况对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如需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本人/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之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