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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这份《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请查收!
类别: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8-31 浏览: [返回]

  涉外民事纠纷是指涉及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涉外因素将可能使纠纷的法律适用更加复杂,需要企业予以准确识别和判断。案件主体涉外,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以及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系争标的物涉外,即标的物位于我国领域外;案件法律关系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规范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救济途径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企业应当结合纠纷性质、执行便利性、维权成本、审理公开性、合同有无仲裁协议等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涉外仲裁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需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案件通常不会公开审理且审理周期较短,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可以不受地域限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可以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的范围内申请承认与执行。

  涉外调解的适用较为宽泛,调解通常建立在纠纷主体合意基础上,以沟通、协调等方式促成企业解决纠纷,调解过程并不必然适用法律。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考虑依托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委托具有丰富国际法律经验、熟悉跨文化沟通技巧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涉外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由人民法院管辖,不要求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对于消除管辖权冲突、增强诉讼可预见性有着重要意义。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外国法院先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互联网企业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该案在境内的诉讼程序?

  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广东法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便利跨境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微信小程序线上参与跨境诉讼。当事人在上述线上平台注册并核验身份之后,可以进行网上立案、网上开庭、提交证据等一系列诉讼活动。案件属于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还可直接通过网页端、微信小程序等方式登录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参与跨境诉讼。

  【规范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问题16

  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当事人可以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授权见证通”,在线完成视频见证。

  【规范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或者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在申请财产保全前,企业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对方的财务状况、资产分布情况、潜在的转移风险等,以证明对方可能会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

  境外形成的证据原则上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境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根据所在国是否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办理相应的公证(附加证明书)或公证认证手续;(二)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但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除外。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规范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问题11

  在跨境诉讼中,互联网企业在境外参加诉讼的,需要将存放于中国境内的电子证据向境外法院提交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国家网信部门等组织的安全评估、认证并通过后,方可向境外提交。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四条

  为妥善解决域外法查明途径有限、程序繁琐、费用过高、周期较长、审查认定困难等问题,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委托“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等法律查明服务机构,以及委托中外法律专家等途径查明域外法律,也可登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通”平台,相关服务可访问‍https【规范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互联网企业收到域外临时禁令的,应当核实该禁令的来源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具有跨境的强制执行力,并注意审查禁令文本,明确禁令的生效时间、适用范围、期限、上诉或撤销途径,以及违反禁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快速采取行动。

  【规范索引】 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涉网商事判决,互联网企业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被承认和执行。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包括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互惠关系。在符合上述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在审查时通常考虑五项因素,包括: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适格;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判决是否通过欺诈方式取得;是否存在平行诉讼的情形;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互联网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判决书、证明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等材料,如缺席判决的,还需要提交证明外国法院合法传唤缺席方的文件。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至第三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四十五条,《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互联网企业在数据跨境业务中履行告知同意规则,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跨境传输个人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主体知情并获得其明确的同意。具体而言,企业应当告知信息主体以下关键内容:(一)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和敏感性;(二)跨境传输的目的、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处理方式;(三)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四)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此外,企业还需确保信息主体的同意是自愿、明确和在知情情况下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默认勾选或强制性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要求。鼓励互联网企业根据场景与保护强度的不同,采用增强告知等形式履行告知规则。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数据传输协议应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互联网企业应当在数据传输协议中,列明数据传输的具体范围、目的和规定标准,确定数据仅用于约定的用途,避免“数据裸奔”。建议在协议中订入安全保障条款,具体约定数据加密、传输日志记录、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以及各方在发生数据泄露或未授权访问等数据安全事件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附标准合同范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公告2023年3号《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在跨境场景中,互联网企业应当对其所有的数据资产进行全面的梳理和编目,明确每类数据的来源、用途、存储位置以及处理方式。对于拟进行跨境传输的数据,需明确其类型和级别,并评估其在境外的存储与使用风险。对于高等级的数据,如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企业必须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的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来确保这些数据在跨境传输和境外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对于一般数据,企业需确保其跨境传输的合法性,并履行必要的告知和同意程序。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JR/T 0197-2020)

  互联网企业需建立数据保护机制,做好数据梳理、入侵防御、权限管控、脱敏流转、密文存储、监管稽核,防止数据泄露、数据篡改和非法访问。企业应当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合理确定数据访问与操作权限,避免越权访问、数据泄露等风险。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应建立严格的权限控制、风险阻断机制和安全审计流程,建立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备份与恢复机制,完善定期审计、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机制。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五十一条

  在进行数据跨境传输时,互联网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传输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哪些数据场景需要进行加密,并制定密钥管理规范。密钥管理包括密钥的生成、分发、存取、更新、备份和销毁的流程和要求。企业可考虑在传输接口上设置管控和监测机制,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或非法获取。建议企业加强对数据传输活动的日志管理,并为可能的安全事件提供及时的响应、追溯和修复支持。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内代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商和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海关信息登记或备案手续。在履行登记备案时,应当充分准备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等必要资料,并应当承担如实申报责任,确保所提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完成登记备案后,持续关注海关等监管部门后续要求,积极配合后续监管或执法工作。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海关总署《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跨境电商平台对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应当设立严格的审核流程及登记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以核实其合法经营资质,并参考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所发布的跨境电商行业经营指引及跨境电商行业实际,考察经营者经营历史、信誉记录及消费者评价等,定期更新核验。对于特定行业的经营者,如医药、图书等,还需额外申请相关的经营许可(如ICP许可证)。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对于使用信用卡支付的交易,平台应当强化用户身份验证流程,采用多重验证机制,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可靠,以减少信用卡拒付、信用卡诈骗风险;加强数据加密技术应用,确保支付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防范虚假订单陷阱,避免发生因恶意诱导交易导致的“钱货两空”情况;此外,应当遵循国际支付安全标准,配合监管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审查,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跨境电商商品因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更加重视商品质量。平台应当建立严格的商品准入机制,通过与申请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签署协议等方式,明确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形成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在内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追溯信息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明确展示商品销售责任的承担主体,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对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进行召回、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国际贸易规则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自身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商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和进口国的法律法规要求。

  【规范索引】 海关总署《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由于地域和语言的差异,消费者与跨境电商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消费者在跨境购物时,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或商家的实际资质。跨境电商平台应当避免出现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续费,“被迫”购买额外商品或服务的现象。在消费者进行订购或选择服务时,平台应当清晰、显著地告知自动续费的具体条款,包括费用金额、续费频率以及取消方式等信息。此外,平台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取消自动续费的渠道,在服务到期前及时提醒消费者续费情况,以便他们能够有充分时间决定是否继续购买服务。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跨境电商平台在制定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充分考虑商家的合理权益,不得利用平台的市场优势地位,强制商家接受“霸王条款”或“一刀切”等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条款。在售后管理方面,平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退货退款标准,明确商家责任范围,构建精细化的售后纠纷化解机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避免“羊毛党”恶意制造瑕疵退款的现象发生,从而实现消费者与商家的利益平衡。

  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国际化,外文企业标识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企业标识。由于外文企业标识并非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确实可能出现外文企业标识重合的情况。企业在制定市场策略时,应当避免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标识。在市场推广初期即对商标、域名和企业名称进行全面保护,包括在相关领域注册商标和域名,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侵权行为等。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互联网企业开展海外业务时,应当考虑国际域名的规范注册与使用:基于本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如注册商标、企业字号)进行域名注册,避免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企业字号等;注册成功后应当充分使用,使该域名与本企业产生指向性联系,让域名真正为企业发挥“代言”作用;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域名安全,防止域名未经授权被修改、转移或删除;定期监控域名状态,确保域名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并及时处理域名争议;发现他人抢注与本企业注册商标、字号、域名等近似的域名后,可以通过向域名管理机构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两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规范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互联网企业因知识产权侵权遭受海外竞争者的投诉后,首先应当认真分析投诉内容,并与投诉方积极沟通,详细了解权利人的真实意图,并对其历史诉讼记录进行深入调查,评估其诉讼能力。在此基础上,企业需评估双方在潜在法律争议中的谈判地位,并据此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规范索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互联网企业开展出海业务的,应当注重尽职调查,关注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否已注册、是否存在纠纷、有效性如何、是否已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等关键问题。企业还应当了解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潜在限制,如是否涉及专利的地理限制、是否存在侵权风险等,有助于在出海过程中降低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在全球化商业环境中,互联网企业应当综合考量并策略性地规划其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依据其商业扩张策略、产品发展蓝图以及海外市场拓展计划,审慎评估影响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市场类型、知识产权现状、目标市场的法律环境、自身资源以及知识产权获取途径等。避免出现因未及时注册而被他人在境外抢注,或产品因面临知识产权障碍无法走向海外市场的现象。

  【规范索引】 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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