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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类别:酒店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05 浏览: [返回]

  2024年4月29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金牛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使用的2瓶“NEOSTRATA芯丝翠洁颜胶”洁面产品系厂家赠送,未作进货查验记录,其外包装中文标签显示“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3月”。当事人至案发时仍使用超期涉案产品为客户作清洁脸部服务,该服务系为其他收费项目的准备步骤,不单独收费。经“NEOSTRATA芯丝翠洁颜胶”官方旗舰店网站查阅,该产品价格为109元/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大厅展示柜上展示“百姓放心医疗单位”、“第六届正品联盟示范单位”“315诚信榜先锋品牌”3块玻璃奖牌,但无法提供奖牌的印证资料。

  当事人使用超过限期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经营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无印证材料的荣誉奖牌作展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化妆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1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四川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抖音视频平台发布医疗视频广告,宣传内容中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表示。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2月通过抖音号进行了10次销售热拉提—Plus医美诊疗项目的直播,发布了“对面部下额缘改善双下巴都非常好、有一定的浴脂效果”等广告词。涉及的广告费用为19909.04元。

  当事人发布医疗疗效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规定。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罚款39818.0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成都某植发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地铁车厢投放的广告牌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与第三方广告公司签署为期一年的合同,在地铁车厢投放52块广告牌,费用合计1456元。合作到期后未续约,当事人的广告牌被拆除,但涉案广告牌因位置偏僻未被拆除,至2024年3月8日被相关机构监测发现。该广告牌含有“签约保障”“植发实力派·当然选XX”“无痛植发来XX”“轻松实现”“当天植发当天洗头”、联系电话及地址等描述内容。

  当事人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912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