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9日煤炭工业部煤生字〔1996〕第414号公布自1996年8月29日起施行)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适应煤炭工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充分发挥总工程师及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在煤炭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技术进步,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现将《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发给你们,请认线年部颁发的《矿务局总工程师责任制》自本责任制颁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坚持原则,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改革创新和献身精神。能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尊重科学,发扬技术民主。
三、具有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水平;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技术决策、技术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煤炭系统的基建、制造等企业和地质、设计、科研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总工程师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