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0日20时许,李某某与王某某、余某等人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高沙社区学源街全旺棋牌室1229房间内赌博。李某某怀疑被害人余某“出老千”。当晚21时许,李某某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方某到该房间。李某某随即以余某赌博“出老千”为由,对余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手上的几百元钱抢走。尔后,李某某、方某采用拳打、凳子砸、威胁将被害人手砸断等方式,造成被害人余某轻微伤,并且李某某还劫取余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OPP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49元)。李某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余某钱物由李某某直接劫取,且赃款由李某某进行处置,故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方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喝酒聚餐。当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严某某及顾某、张某四人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休息,被告人赵某某醒后趁被害人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20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处于醉酒状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某某开车撞伤一名26岁女子,因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某某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后经法医鉴定为6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抓捕。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某某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某某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某某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某某被执行死刑。
广西人莫某是汉口某高校的一名毕业生,武汉某高校的大学生杨某,为了赚钱,莫某琢磨出了介绍卖“生意经”,可以赚取丰厚的中介费。2008年3月,莫某和杨某及陈某(另案处理)联合在洪山区石牌岭刘家湾租了一栋房子,并买了两台电脑,申请了多个QQ号,并以“美女经纪”、“美女不设防”等网名发布卖淫信息。2008年5月12日,杨某以“美女不设防”的网名,在QQ上与李某取得了联系。双方谈好了价格及其他事项后,杨某便将一名卖带到李某所住的酒店。小洁(化名)是武汉某高校的在校女大学生,她就是杨某组织的几名卖淫的女大学生之一,她因打牌输钱而误入歧途。当莫某带卖离开酒店的时候,民警很快将莫某和卖抓获。第二天,杨某和王某也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3人均犯介绍卖淫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盛某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学习的是计算机专业, 2014年12月以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编写了可以拦截并获取手机信息的木马程序,这一木马程序被非法植入用户手机后,可以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拦截用户短信,非法获取用户用于网络支付交易的账号、密码以及短信验证码,并自动将获取的信息上传到犯罪分子预先设计好的手机以及电子邮箱。木马程序一经安装后,没有第三方强制卸载软件,用户很难通过手机自带程序卸载该木马程序。盛某编写好该木马程序后,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卖给利用该木马程序盗窃他人银行账户及交易密码,非法转移他人钱财的犯罪分子。盛某将用户信息先后卖给3人,其中一人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用户2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盛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南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安某、张某某于2015年3月商议向德江县高考考生出售高科技舞弊设备和答案。后安某又邀约杨某某加入。三人约定:高科技舞弊设备以每套3000元出售给考生,购买答案的考生考上二本线元的价格从网上购得发射器2套、橡皮擦式样的接收器40个。三人共联系考生20人,收取设备费47500元。6月7日上午,高考语文科考试开始后,安某从百度网上搜索答案发给张某某、杨某某,再由张、杨二人将答案编辑后通过发射器发送给购买接收器的考生。当日下午数学科考试时,安某将其在李某处贿赂所得的答案转发给张某某,但张某某、杨某某于当日15时发送高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判决结果:安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杨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陈某某,西安数字技术学院学生。因在学校打牌赌博输钱后产生盗窃歹念,连续八次趁学生上课、上自习之机,用偷来的钥匙打开多个宿舍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充电器、耳机、购物卡、现金等,共价值7030元。判决结果: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2014年8月,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蒋某持伪造的刘某身份证骗领了刘某的中国银行借记卡。2014年11月18日,蒋某冒用刘某身份在工商银行将刘某名下的账户绑定手机号码修改为自己控制的手机号码,并于19日至25日,将刘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绑至其本人控制的苏宁易付宝、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后将刘某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内的人民币67000余元转至上述第三方支付账户中。随后,蒋某将支付宝账户中的人民币8900余元转至骗领的尾号为4154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并取出人民币8900元。2014年11月19日,蒋某使用刘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为其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充值人民币99.25元。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9月14日,重庆某大学学生柴某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同学姜某,行驶至陈家桥环城路桥头左转弯处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公路右侧护栏后翻车,姜某被甩到公路外,摩托车翻倒后又撞上行人罗某某、孙某某和岑某某,导致姜某当场死亡,使自己与罗某某、孙某某和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