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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下半年(第33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始申报→
类别:技术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31 浏览: [返回]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号)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沪经信技〔2022〕145号),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下半年(第33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根据企业规模和参考行业系数计算后的值;

  2.企业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1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600万元);

  4.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医药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不少于6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领军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

  2.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国际专利,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国际化的开放式创新体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4.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聚焦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领域,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5.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6.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各区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所属企业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申报企业需满足指标要求和基本条件,且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自评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

  (一)申报单位需访问申报平台网站:,点击“企业用户登录”后,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学证书登录,进行在线填报,按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签章。

  (二)网上申报时间8月28日10:00-9月20日24:00,过时不予受理。(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

  (三)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5.带统计局网站截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6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可提供带水印的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表《(四)研究开发项目概况(GQ-004表)》和《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GQ-005表)》;企业技术中心为大型集团的(母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合并申报),应提供母公司和被合并子公司的上述单体表格。

  6.关于2023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及利润的说明(详细说明新产品/新服务归集范围,新产品/新服务销售收入和利润的计算方法,新产品/新服务清单),加盖企业公章。

  7.企业通过自主研发,于2021年至2023年度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证明件(满6件即可)。

  8.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附表中所规定的必须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高层次研发人员、外部专家、高质量专利、当年被受理的知识产权、标准、研发平台、认证实验室、检测机构、合办研发机构、境外研发机构、国家及省部级专项等相关证明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