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技术中心 > 单位案例 返回
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涉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类别:单位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 [返回]

  9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是涉及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劳动争议案例,本期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予以转发分享。

  原告宋某于2014年10月入职被告某供应公司担任海运部总监。2018年5月21日供应公司向宋某发出《调岗通知书》,表示因公司海运部取消,将调整宋某岗位至充电事业部,工作地点发生变化,调岗后的薪资待遇维持不变,并给予交通补贴。宋某向公司回函,表示调岗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理应无效。后供应公司向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宋某未至新部门报到已构成旷工,故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宋某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朝阳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供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驳回了宋某的仲裁请求。宋某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朝阳法院。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行使,劳动者亦负有服从管理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或者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就调岗的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供应公司撤销海运部,将宋某调岗为充电事业部总监,明确工资待遇、劳动关系不变,并提供了交通补贴,该公司的调岗行为基于生产经营的必要,目的正当,因此该公司的调岗行为存在合理性,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行使,即相关调整未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实质性影响,未体现歧视性或侮辱性的,应当认为属于合理调岗行为,劳动者亦负有服从管理的义务。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岗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有利于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保障,也促使企业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建立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