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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类别:技术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25 浏览: [返回]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给高等学校创造更加宽松的自主办学环境,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精神,决定从2014年开始,逐步下放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为贯彻落实此精神,2014年5月,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了《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根据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充分尊重高等学校办学特点,通过扩大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改革和完善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提升我省高校教师队伍水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高等学校职称评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确高校办学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落实高校办学主体地位,逐步将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等学校。积极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符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人才评价体系,积极改进和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改革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从2014年开始,将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授权或委托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

  1.依法授权原则。依照《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的规定及我省现行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要求,授予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高级职称评审权,委托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评审高校)组织高级职称评审;授予高等学校中级职称评审权。获得授权或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评审。

  2.“四个自主”原则。高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精神和核定的岗位总职数,制定本校年度评审方案,按照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年度评审岗位职数,自主进行资格审查,自主组建评委会,在评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评委从按要求组建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自主实施评审。

  3.学科(专业)对应原则。暂未获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参评高校)根据本校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按照学科(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自主选择并委托评审高校,评审高校应积极做好接受委托评审相关工作。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高等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坚持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评审程序规范,评审环节公开透明,完善评审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校职称评审客观公正。

  获教育部授予教授职称评审权的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等7所高校,在教育部授予教授职称评审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本校相应学科(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吉首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湖南商学院、湖南理工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湖南城市学院、邵阳学院、怀化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长沙学院、湘南学院、湖南科技学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长沙医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等33所评审高校授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权,组织开展本校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授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权,组织开展全省各电大分校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

  授予各高等学校(含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经批准备案开设的学科(专业)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权,组织开展本校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各电大分校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

  1.委托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等7所评审高校组织开展本校教育部未授权学科(专业)教授职称评审工作。

  2.委托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等7所评审高校组织开展全省其他参评高校教授职称评审工作。

  3.委托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吉首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湖南商学院、湖南理工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湖南城市学院、邵阳学院、怀化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长沙学院、湘南学院、湖南科技学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长沙医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等33所评审高校组织开展全省其他参评高校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

  1.参评高校依照学科(专业)对应的原则,自主选择评审高校,且每年度一律只能委托评审一次;

  3.特殊情况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指定评审高校接受参评高校的评审委托。

  各高等学校依照本实施方案精神,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广大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1.成立机构。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人事(职改)、教务、科研、学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①负责本校职称改革有关工作;②制定评审工作方案;③公布授权评审层级及学科(专业);④确定委托关系;⑤组建评委库;⑥组建评委会;⑦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⑧组建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⑨组织评审实施。办公室主要职责:①受理委托材料;②对评审材料(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报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③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2.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评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①参评高校及学科(专业)岗位职数情况、人数与层级情况(可附表);②评审工作程序;③评委库的组建情况及花名册;④评委会的组建情况;⑤评审实施细则;⑥纪律监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⑦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组成及职责;⑧评审时间进度安排等。

  3.公布授权评审层级及学科(专业)。通过适当形式向全省高校公布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授权的教授、副教授及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权的学科(专业),供参评高校选择。

  4.确定委托关系。受理参评高校评审委托,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

  5.组建评委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我省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38号和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推荐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中级职务评委库委员人选的通知》(湘教职改办字〔2013〕7号)要求,组建相应层级评委库。评委库人选应优先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凡违纪违规、品行不端、诚信缺失和有不良反映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委库。高级职称评委库应按出席高级职称评委会(含学科评议组)评委人数5倍及以上的比例组建。中级职务评委库应按出席中级职称评委会(含学科评议组)评委人数3倍及以上的比例组建。

  6.组建评委会。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委抽取及通知均在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职改部门从本校高级职称评委库中按评委需求和相关规定随机抽取后,按照保密、快捷的原则通知评委本人。本校评委库人选不能满足评审学科需要时,可从省教育厅组建的省级评委库中抽取。评委库人选任期内担任本年度高级职称评委不超过两次,且最多只能连续2年担任高级职称评委。评委的抽取和通知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主任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在评委中产生,由全体评委表决通过。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3名委员,中级职称评委会可与高级职称评委会一并组建,评委抽取办法和通知保密要求与高级职称评委会相同。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高校将出席本年度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委名单和评委抽取情况说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7.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由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①参与评委专家的抽取与监督;②对评委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并监督;③全程参与监督职称评审工作;④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评委及工作人员纪律要求如下:

  ①评委评审期间实行全封闭集中管理,不得请假离场和接待任何来访,一旦离开,不得再参加当次评审。不得留宿任何与评审无关人员。进入评审工作场地,所携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上交,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保管;

  ②评委如涉及与参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应主动申请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③评委须签订承诺书,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杜绝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④对评审会议全程保密,评委不得泄露答辩内容和结论,不得私自向参评人员通报评审情况及进度,不得为参评人员向其他评委打招呼或打听评审结果;

  ⑤进场时不得私自将参评人员的补充材料带进评审现场。评审期间,评委不得直接通知参评人员补充材料和接收参评人员的补充材料,未经评委会主任批准,不得翻阅与自己工作范围无关的评审材料。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审材料带离评审现场;

  ⑥对未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违反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评委资格,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①工作人员评审期间实行全封闭集中管理,不得请假离场和接待任何来访,不得留宿任何与评审无关人员。进入评审工作场地,所携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上交,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保管;

  ②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③不得干扰评委的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审过程、内容和结果,不得为参评人员说情、打招呼,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的评审工作内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8.组建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办公室、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学校分管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①受理投诉举报;②受理参评学校情况反映;③调查核实有关投诉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④对参评高校有关情况反映应及时予以答复。

  9.组织实施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各学科评议组,在全面审阅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按照基本条件审核、代表作(含作品、产品)审读、面试答辩(指申报教授职称和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和量化加分等程序组织评议,以得分高低依次排序确定,差额建议通过对象并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全体委员对学科评议组的推荐程序及结果进行充分审议,按照年度职称工作规定的评审通过率,根据参评高校年度评审岗位职数,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委会委员人数的2/3(含2/3)以上,为评审拟通过人选。拟通过人数超过参评高校本年度评审岗位职数则评审结果无效。破格参评对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中级职称评审程序参照高级职称评审程序执行。

  10.评审材料返回。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参评高校通报评审结果,并按协议要求将通过人员花名册、未通过人员花名册、未通过人员原因分析表和评审材料等提供给参评高校。

  1.成立机构。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人事(职改)、教务、科研、学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①负责本校职称改革有关工作;②制定评审工作方案;③确定年度评审岗位职数;④组织申报;⑤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⑥组建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⑦资格审查;⑧教学测评;⑨综合考评;⑩确定委托关系;11报送参评材料;12评审结果公示;13受理临聘人员申报职称等。办公室主要职责:①负责职称改革具体承办事项;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制定评审工作方案。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校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①年度评审岗位职数;②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及职责;③教学测评委员会组成及职责;④综合考评委员会组成及职责;⑤纪律监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⑥投诉受理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等。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后组织实施。

  3.确定年度评审岗位职数。根据核定的岗位总职数,自主确定本年度评审岗位职数并向全校教职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年度评审岗位职数一旦确定和公示,不得随意更改。

  4.组织申报。按照“对岗申报”的原则,在符合本学科(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中,原则上按不低于1:2的比例组织差额申报。

  5.组建纪律监督委员会。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由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①全程参与职称工作监督;②对参评对象伪造评审材料,谎报成果业绩和送礼拉票等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等。纪律监督内容如下:

  (1)参评高校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公章的评审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2)参评对象应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伪造、虚报学历、资历、计算机考试成绩、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国发〔1986〕27号文第十二条“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予以处理。

  (3)参评对象不得直接或委托他人向评委打招呼、拉票,不得宴请评委,不得向评委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以送材料等各种方式干扰评审单位和评委正常的评审工作与生活秩序。如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4)参评高校有关人员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如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组建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办公室、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学校分管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①受理投诉举报;②调查核实有关投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答复。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内容与要求如下:

  (1)受理范围。①受理参评人员本人的投诉,主要包括:对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的原则性、规范性持有不同意见的投诉,有充分证据说明职称评审环节中出现差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投诉等。②受理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及学术不端等方面的举报,主要包括: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参评人员提供假论文(论著)、假课题、假成果、假获奖证书,或存在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内容不详实、线索不明晰,或只对评审结果表示质疑,没有确切证据的,不予受理。

  ①登记。对电话投诉举报和来人当面投诉举报的,要登记好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解释清楚;对用信函、电子邮件投诉举报的,要逐件进行登记。

  ②调查。投诉事项由参评高校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或商评审高校按投诉举报受理方案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事项为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继续教育、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年度考核、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弄虚作假,或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或提供假论文(论著)、假课题、假成果、假获奖证书,或存在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参评高校投诉举报受理方案进行调查;学校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要认真核实被投诉举报事项,对投诉人、被举报人的相关行为进行性质评估,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③处理。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在申报过程中确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取消被举报人的当年参评资格,并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对已通过职称评审的,经调查核实,申报过程中确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其职称,已发资格证书的,予以收回。投诉事项由投诉人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3)工作要求。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更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报告要报校领导审定,对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结果。认真及时做好投诉举报受理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当投诉举报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时,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提出进一步上诉要求。

  7.资格审查。学校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自主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基本情况,须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8.教学测评。学校教学测评委员会按照教学测评工作办法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开展教学测评,测评结果及排序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9.综合考评。学校综合考评委员会根据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教学测评结果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等对其进行综合考评并排序,确定参评对象,参评对象的公示表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0.确定委托关系。根据评审高校公布的层级及学科(专业)的授权情况,按照学科(专业)对应的原则,自主选择评审高校并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全省电大各分校教授职称申报统一由省广播电视大学汇总选择委托评审高校。

  11.报送参评材料。按照《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所协商的内容及要求,向评审高校报送有关材料,包括年度评审岗位职数、参评人数、评审岗位分布情况、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参评人员电子信息等,按规定交纳评审费用,并履行相关职责。

  12.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先由参评高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参评高校将评审工作方案及参评人员花名册、破格申报情况、本校高级职称评审岗位职数确定及公示情况、《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湖南职称与专家管理系统”生成的年度通过人员信息光盘、投票表决汇总表、评审结果校内公示情况、评审工作总结和《年度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异动情况核准备案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将参评通过对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盖章。中级职务评审结果(含“湖南职称与专家管理系统”生成的年度通过人员信息光盘、投票表决汇总表、评审结果校内公示情况、评审工作总结和《年度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异动情况核准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审核发文确认(编号),同时参评通过对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报省教育厅盖章。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由参评高校负责解释。如涉及评审高校评审环节的问题,参评高校与评审高校共同调查核实处理。

  13.临聘人员(不含单位聘用,已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职称申报工作要求。各高校临聘人员须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并与聘用高校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明确相关岗位、职能及有关要求等。上述人员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申报实验技术系列除外)、两年及以上高校工作经历,可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须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后再申报。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申报人员聘用高校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参评协议书》,落实具体评审工作任务,并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报送参评对象的材料(复印件须审核盖章确认)及交纳评审费用(初认不收取费用),委托其聘用高校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上述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有关高校应按照协议内容认真做好临聘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评审结束后,参评人员聘用高校将参评人员评审材料返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参评人员的相关评审材料保存归档。

  评价标准见本实施方案附件1《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本科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和附件2《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作为各高校各层级教师职称评审的基本遵循。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高校务必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改革的重大意义,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参评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应行文明确并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高校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实施方案应征求教职工的意见,使之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各高校应严格按照方案所规定的原则、程序、职责及有关要求认真落实。要完善高校教师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委会章程,确保评审公平公正。评审高校和参评高校应认真落实相关委托协议,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委托评审任务。

  3.严肃纪律,加强监管。高等学校为职称改革工作责任主体,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职称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及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制度,明确职责,严肃纪律,确保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建立重大事项会商制度,加强对全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严重违纪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此前,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符之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推进,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本科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科院校评审实施细则》)。

  ⑴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⑵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党员教师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⑶爱岗敬业。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和专业素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⑷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关爱每一位学生;充分重视学生思想、身体、心理和学业的健康成长;遵循教育规律、改革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让每个学生得到有效发展,形成人人成才,多样性人才、创新型人才不断涌现的教育格局。

  ⑸为人师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治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师德,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1)学历和任职资历:申报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申报讲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申报实验师职务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任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外语水平: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湘人发〔2007〕56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免试、降分条件。

  计算机水平:根据湘人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必须取得湖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或符合湘人发〔2003〕39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免试条件。

  (4)继续教育:任现职以来,应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湘人发〔2000〕143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要求。

  ②申报副教授职务: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中级职务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任中级职务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③申报讲师职务:大学本科毕业,任初级职务以来近4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初级职务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④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任现职以来近6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任现职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⑤申报实验师职务:中专(高中)毕业,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任现职以来近4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现职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根据省职改办、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教育教学考核的通知》(湘职改办〔2007〕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9〕7号)等文件要求,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等职务,其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A.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C.任教以来具有从事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以及向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

  D.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开展学术、时事讲座,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努力成才。

  A.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00学时以上;破格申报人员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00学时以上;

  B.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援疆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一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课堂教学时量计算;

  C.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双肩挑”人员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院(系、部)管理工作的人员,年均完成课堂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00学时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每学年年度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A.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了解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D.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开展学术、时事讲座,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开拓视野,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

  A.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00学时以上;破格申报人员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00学时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者,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00学时以上;

  B.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援疆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一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课堂教学时量计算;

  C.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双肩挑”人员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院(系、部)管理工作的人员,年均完成课堂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00学时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每学年年度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A.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B.在实验岗位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系统地开设过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实习(实训)指导课程,或在实验室系统地辅助实验教学;

  C.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引导学生学会实验操作技能,以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

  A.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或指导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指导课程,或系统地在实验室辅助工作,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含实验、实习、实训、检修等工作时量)200学时以上;破格申报人员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时量200学时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者,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时量200学时以上;

  B.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援疆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一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课堂教学时量计算;

  C.“双肩挑”人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实验教师年均教学时量200学时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所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或辅助实验教学任务)综合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每学年年度实验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任现职以来,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

  讲师:任现职以来系统主讲过1门及以上高等学校课程的教学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和设计。

  实验师:任现职以来担任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实验教学工作,或编写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讲师: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饱满。原则上每年年均课时量达160课时以上,辅导员、兼任系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修访学、在职攻读学位等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160课时的三分之一。

  实验师: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或指导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指导课程,或系统地在实验室辅助工作,原则上年均教学时量(含实验、实习、实训、检修等工作时量)达160学时以上。

  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好。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和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

  任教以来,重视教书育人,担任过1年及以上的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或有1年及以上的基层社会实践经验或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且成绩较好;或在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效果。其中专业课教师原则上累计不少于8个月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调查等),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依据职改字〔1986〕第11号、职改字〔1986〕58号等文件要求,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职务,其任现职以来,在专业理论水平、论文专著和成果业绩等方面应具备相应条件。

  理论研究是指:在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内进行的学术研究。包括较完整、系统地对学科体系或学科某一领域的某一部分进行的理论研究。以上研究成果由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含教材、译著)、课题、研究项目或奖励等形式表现。

  应用研究是指:在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内运用基本原理进行的应用性研究。包括:主持较成型的产品或较成熟的作品;主持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的研发、吸收和推广;主持行业的标准、模式、方法的制定或研发、吸纳、推广和完善。以上研究成果可由实物、工艺、技术、标准、论文、知识产权等形式表现。

  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业绩,以论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至少发表8篇学术论文。以其他形式表现的,应具有至少2项(含2项)经省(部)级(含行业学(协)会)以上鉴定的研究成果。

  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业绩,以论文方式表现出来的,在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以其他形式表现的,应具有至少1项(含1项)经省(部)级(含行业学(协)会)以上鉴定的研究成果。

  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业绩,以论文方式表现出来的,申报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或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以其他形式表现的,应具有至少1项(含1项)经省(部)级(含行业学(协)会)以上鉴定的研究成果。

  具有从事教研、技术开发和科研的能力。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研、科研工作,主持或参与过一项校级以上的教研、教改或科研课题,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高职高专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本专业或本岗位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相关专业多媒体课件1套。

  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人员,原则上其评价基本标准依据湘职改〔1999〕24号文件执行。对于特殊人才、特色专业高水平技能型人才可开辟绿色通道,但其课堂教学时量必须满足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基本条件中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者,定为合格,其中一项及以上指标达不到要求者,定为不合格,凡评审结果为合格档次者,即达到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基本条件要求。不合格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的代表作(含作品、产品)进行审读,全面了解作者在同一研究方向上的系列研究成果,客观评价其在理论、应用研究上的深度和广度,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结论。不予通过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对申报教授,破格申报副教授和高级实验师对象进行面试答辩,考察了解答辩人在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结论。不予通过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2.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主流媒体(指党报、党刊或党政部门主办的网络媒体)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

  符合上述条件国家级计25分,省(部)级计12分,市(厅)级计6分,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

  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者,获得学士学位计1分,获得硕士学位(学历)计2分,获得博士学位(学历)计5分。

  1.任现职以来,课堂教学时量年均每超40学时计1分,以学校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计划课时量为准;

  3.主持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等。主持国家级计25分,省(部)级计10分,市(厅)级计5分;参与国家级取前五名,第二名至第六名依次计8、7、6、5、4分,省(部)级取前三名,第二名至第四名依次计4、3、2分,市(厅)级取第二名计1分;

  4.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第一名计2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一等奖第一名计15分,有效名次计8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4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2分,三等奖取前3名,第一名计3分,其他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

  5.“双师型”素质教师:“双师型”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⑴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职业资格证书);

  ⑵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⑶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⑷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6.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国家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5分,二等奖第一名计6分,有效名次计3分,三等奖第一名计4分,有效名次计2分;省(部)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5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第一名计3分,有效名次计1分,三等奖第一名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3分;国际比赛获奖按国家级一等奖计分。

  其中体育类学科指导学生参加国际体育运动竞赛(含世界运动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8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5名或取得个人前8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前2名计10分;全国体育运动竞赛(含全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6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3名或取得个人前6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1计7分;省级体育运动竞赛(含省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3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2名或取得个人前3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1计5分。

  带队教练的身份认定以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为准;大会包括各单项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正式竞赛;每项赛事每年度不累加计分,只计算该项赛事该年度的最高名次分;田径等项目的单项竞赛名次获得者与其教练身份难以在秩序册反映的,则取该学校该项目比赛的n个最好有效单项名次分,累加后除以n个教练员人数,即取平均分;同一比赛的单项有效名次取最高名次计分不累加计分;各级邀请赛和对抗赛等公益性质或商业性质比赛不在统计之列。

  7.教案评分:系统地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的原始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人员须提供原始实验报告)。考察了解教师在授课内容、方法、技能等方面掌握程度,并给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计分为8分、5分、3分、0分;

  8.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参加由政府机构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并获得荣誉称号。国家级计6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2分。

  论文是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含教研教改)论文。包括:

  ⑴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含SCI、EI、SSCI、A&HCI收录,《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期刊或全文转载);

  ⑵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含CSCD、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期刊或全文转载)。

  教研教改论文是指结合本专业教学特点,撰写的教学研究及改革论文,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著作(含教材、译著)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时间内正式出版,并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学术著作或教材(以规划教材申报书为准)。译著是指翻译并出版且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包括:

  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著作每部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计8分,其他计4分;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5分,参编计2分,省级、行业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3分,参编计1分;译著独译或合译的第一作者计3分,其他计1分。

  ①艺术类、文艺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参加行业组织的展览、竞赛,并获得表彰奖励。国家级金奖(特等奖、一等奖)计5分,银奖(二等奖)计4分,铜奖(三等奖)计3分;省(部)级金奖(一等奖)计3分,银奖(二等奖)计2分;市(厅)级金奖(一等奖)计1分。同一项作品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参展、参演、入围奖、优秀奖等均不纳入加分范畴;

  ②工艺类作品通过参展或参赛获奖。国家级特等奖或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省(部)级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市(厅)级一等奖计1分。同一项作品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应邀参展未获奖作品不纳入加分范畴;

  ③农、林、生、医等类新产品、新品种通过本行业专业技术成果鉴定。国家级计5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1分。

  主持或参与非原创作品、产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国家级主持计5分,参与计2分;省(部)级主持计3分,参与计1分;市(厅)级主持计1分。

  每项国家级计25分,部级课题计15分,省级课题计10分,市(厅)级课题计5分。主持国家级课题的子项目按省级项目计分。

  横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的课题,是高校加强对外联系,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提高自身科研水平,提升本校知名度的重要途径。项目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决策论证、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等方向。每项横向课题以进校科研经费(单位财务部门、科研部门的证明,不含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经费)为准,具体计分如下:

  小于1万元计1分;1-3万元计2分;4-10万元计3分;11-20万元计4分;大于20万元计5分。

  小于5万元计1分;6-10万元计2分;11-20万元计3分;21-30万元计4分;大于30万元计5分。

  国家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5分,有效名次计8分,三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4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6分,二等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2分,三等奖前三名,第一名计3分,其他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

  科研产品、知识产权(含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编写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转化为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科研产品的转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每项计5分;参与科研产品转化前三名、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等每项计3分,参与科研产品转化未排名前三、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等每项计1分。

  1.本《本科院校评审实施细则》适用于未获得教授、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评审权的本科高校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的评审。已获得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评审权的本科高校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职务的评审可参照本《本科院校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相应层级的评审标准。

  2.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对象应是:在高等学校校、院(系)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推进,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

  ⑴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⑵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党员教师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⑶爱岗敬业。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和专业素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⑷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关爱每一位学生;充分重视学生思想、身体、心理和学业的健康成长;遵循教育规律、改革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让每个学生得到有效发展,形成人人成才,多样性人才、创新型人才不断涌现的教育格局。

  ⑸为人师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治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师德,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1)学历和任职资历:申报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申报讲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申报实验师职务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任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外语水平: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湘人发〔2007〕56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免试、降分条件。

  计算机水平:根据湘人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必须取得湖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或符合湘人发〔2003〕39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免试条件。

  (4)继续教育:任现职以来,应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湘人发〔2000〕143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要求。

  ②申报副教授职务: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中级职务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任中级职务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③申报讲师职务:大学本科毕业,任初级职务以来近4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初级职务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④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任现职以来近6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任现职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⑤申报实验师职务:中专(高中)毕业,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任现职以来近4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现职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根据省职改办、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教育教学考核的通知》(湘职改办〔2007〕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9〕7号)等文件要求,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等职务,其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A.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C.任教以来具有从事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以及向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

  D.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开展学术、时事讲座,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努力成才。

  A.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40学时以上;破格申报人员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40学时以上;

  B.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援疆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一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课堂教学时量计算;

  C.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双肩挑”人员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院(系、部)管理工作的人员,年均完成课堂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40学时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每学年年度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A.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了解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D.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开展学术、时事讲座,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开拓视野,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

  A.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40学时以上;破格申报人员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40学时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者,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40学时以上;

  B.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援疆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一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课堂教学时量计算;

  C.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双肩挑”人员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院(系、部)管理工作的人员,年均完成课堂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课堂教学时量240学时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每学年年度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A.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B.在实验岗位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系统地开设过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实习(实训)指导课程,或在实验室系统地辅助实验教学;

  C.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引导学生学会实验操作技能,以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

  A.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或指导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指导课程,或系统地在实验室辅助工作,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含实验、实习、实训、检修等工作时量)240学时以上;破格申报人员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时量240学时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者,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时量240学时以上;

  B.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援疆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一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课堂教学时量计算;

  C.“双肩挑”人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实验教师年均教学时量240学时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所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或辅助实验教学任务)综合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每学年年度实验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任现职以来,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

  讲师:任现职以来系统主讲过1门及以上高等学校课程的教学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和设计。

  实验师:任现职以来担任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实验教学工作,或编写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讲师: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饱满。原则上每年年均课时量达160课时以上,辅导员、兼任系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修访学、在职攻读学位等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160课时的三分之一。

  实验师: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或指导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指导课程,或系统地在实验室辅助工作,原则上年均教学时量(含实验、实习、实训、检修等工作时量)达160学时以上。

  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好。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和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

  任教以来,重视教书育人,担任过1年及以上的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或有1年及以上的基层社会实践经验或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且成绩较好;或在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效果。其中专业课教师原则上累计不少于8个月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调查等),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依据职改字〔1986〕第11号、职改字〔1986〕58号等文件要求,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职务,其任现职以来,在专业理论水平、论文专著和成果业绩等方面应具备相应条件。

  理论研究是指:在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内进行的学术研究。包括较完整、系统地对学科体系或学科某一领域的某一部分进行的理论研究。以上研究成果由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含教材、译著)、课题、研究项目或奖励等形式表现。

  应用研究是指:在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内运用基本原理进行的应用性研究。包括:主持较成型的产品或较成熟的作品;主持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的研发、吸收和推广;主持行业的标准、模式、方法的制定或研发、吸纳、推广和完善。以上研究成果可由实物、工艺、技术、标准、论文、知识产权等形式表现。

  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业绩,以论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以其他形式表现的,应具有至少2项(含2项)经省(部)级(含行业学(协)会)以上鉴定的研究成果。

  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业绩,以论文方式表现出来的,在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以其他形式表现的,应具有至少1项(含1项)经省(部)级(含行业学(协)会)以上鉴定的研究成果。

  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业绩,以论文方式表现出来的,申报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以其他形式表现的,应具有至少1项(含1项)经省(部)级(含行业学(协)会)以上鉴定的研究成果。

  具有从事教研、技术开发和科研的能力。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研、科研工作,主持或参与过一项校级以上的教研、教改或科研课题,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高职高专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本专业或本岗位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相关专业多媒体课件1套。

  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人员,原则上其评价基本标准依据湘职改〔1999〕24号文件执行。对于特殊人才、特色专业高水平技能型人才可开辟绿色通道,但其课堂教学时量必须满足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基本条件中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者,定为合格,其中一项及以上指标达不到要求者,定为不合格,凡评审结果为合格档次者,即达到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基本条件要求。不合格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的代表作(含作品、产品)进行审读,全面了解作者在同一研究方向上的系列研究成果,客观评价其在理论、应用研究上的深度和广度,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结论。不予通过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对申报教授,破格申报副教授和高级实验师对象进行面试答辩,考察了解答辩人在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结论。不予通过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2.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主流媒体(指党报、党刊或党政部门主办的网络媒体)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

  符合上述条件国家级计25分,省(部)级计12分,市(厅)级计6分,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

  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者,获得学士学位计1分,获得硕士学位(学历)计2分,获得博士学位(学历)计5分。

  1.任现职以来,课堂教学时量年均每超40学时计1分,以学校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计划课时量为准;

  3.主持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等。主持国家级计25分,省(部)级计10分,市(厅)级计5分;参与国家级取前五名,第二名至第六名依次计8、7、6、5、4分,省(部)级取前三名,第二名至第四名依次计4、3、2分,市(厅)级取第二名计1分;

  4.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第一名计2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一等奖第一名计15分,有效名次计8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4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2分,三等奖取前3名,第一名计3分,其他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

  5.“双师型”素质教师:“双师型”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⑴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职业资格证书);

  ⑵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⑶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⑷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6.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国家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5分,二等奖第一名计6分,有效名次计3分,三等奖第一名计4分,有效名次计2分;省(部)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5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第一名计3分,有效名次计1分,三等奖第一名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3分;国际比赛获奖按国家级一等奖计分。

  其中体育类学科指导学生参加国际体育运动竞赛(含世界运动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8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5名或取得个人前8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前2名计10分;全国体育运动竞赛(含全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6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3名或取得个人前6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1计7分;省级体育运动竞赛(含省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3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2名或取得个人前3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1计5分。

  带队教练的身份认定以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为准;大会包括各单项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正式竞赛;每项赛事每年度不累加计分,只计算该项赛事该年度的最高名次分;田径等项目的单项竞赛名次获得者与其教练身份难以在秩序册反映的,则取该学校该项目比赛的n个最好有效单项名次分,累加后除以n个教练员人数,即取平均分;同一比赛的单项有效名次取最高名次计分不累加计分;各级邀请赛和对抗赛等公益性质或商业性质比赛不在统计之列。

  7.教案评分:系统地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的原始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人员须提供原始实验报告)。考察了解教师在授课内容、方法、技能等方面掌握程度,并给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计分为8分、5分、3分、0分;

  8.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参加由政府机构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并获得荣誉称号。国家级计6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2分。

  论文是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含教研教改)论文。包括:

  ⑴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含SCI、EI、SSCI、A&HCI收录,《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期刊或全文转载);

  ⑵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含CSCD、CSSCI拓展库以上来源期刊、北大核心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期刊或全文转载);

  教研教改论文是指结合本专业教学特点,撰写的教学研究及改革论文,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著作(含教材、译著)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时间内正式出版,并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学术著作或教材(以规划教材申报书为准)。译著是指翻译并出版且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包括:

  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著作每部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计8分,其他计4分;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5分,参编计2分,省级、行业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3分,参编计1分;译著独译或合译的第一作者计3分,其他计1分。

  ①艺术类、文艺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参加行业组织的展览、竞赛,并获得表彰奖励。国家级金奖(特等奖、一等奖)计5分,银奖(二等奖)计4分,铜奖(三等奖)计3分;省(部)级金奖(一等奖)计3分,银奖(二等奖)计2分;市(厅)级金奖(一等奖)计1分。同一项作品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参展、参演、入围奖、优秀奖等均不纳入加分范畴;

  ②工艺类作品通过参展或参赛获奖。国家级特等奖或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省(部)级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市(厅)级一等奖计1分。同一项作品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应邀参展未获奖作品不纳入加分范畴;

  ③农、林、生、医等类新产品、新品种通过本行业专业技术成果鉴定。国家级计5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1分。

  主持或参与非原创作品、产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国家级主持计5分,参与计2分;省(部)级主持计3分,参与计1分;市(厅)级主持计1分。

  每项国家级计25分,部级课题计15分,省级课题计10分,市(厅)级课题计5分。主持国家级课题的子项目按省级项目计分。

  横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的课题,是高校加强对外联系,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提高自身科研水平,提升本校知名度的重要途径。项目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决策论证、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等方向。每项横向课题以进校科研经费(单位财务部门、科研部门的证明,不含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经费)为准,具体计分如下:

  小于1万元计1分;1-3万元计2分;4-10万元计3分;11-20万元计4分;大于20万元计5分。

  小于5万元计1分;6-10万元计2分;11-20万元计3分;21-30万元计4分;大于30万元计5分。

  国家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5分,有效名次计8分,三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4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6分,二等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2分,三等奖前三名,第一名计3分,其他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

  科研产品、知识产权(含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编写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转化为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科研产品的转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每项计5分;参与科研产品转化前三名、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等每项计3分,参与科研产品转化未排名前三、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等每项计1分。

  1.本《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适用于未获得教授、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评审权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的评审。已获得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评审权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职务的评审可参照本《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相应层级的评审标准。

  2.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对象应是:在高等学校校、院(系)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咨询服务电线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网站技术(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