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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起典型案例被通报
类别:酒店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2 浏览: [返回]

  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走深走实,山南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抓手,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现将相关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6月21日,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辖区警务站电话,称消费者反映位于泽当镇未来幼儿园附近“家家缘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经核查,店内发现过期食品93个品种、过期化妆品11个品种,货值为504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2438元;罚款3000元整。

  二、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圣砻包装饮用水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行为案

  2024年4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我辖区圣砻包装饮用水厂生产的产品(圣砻纯净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包装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昶达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案

  2024年7月26日,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乃东区苹果园小区内的四川昶达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乃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乃东区藏雪虫土特产店内检查时,发现该店货品架上摆放“冰山雪菊王”和“绿萝花”各一瓶,其产品标签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冰山雪菊王和绿萝花各1盒;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000元。

  五、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乃东区换电驿站租赁部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7日,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检查,执法人员在位于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贡布路42号租赁房的乃东区换电驿站租赁部发现该店内存放1台电动自行车(车牌号:藏AA051591)已完成非法改装(安装货架),现场发现待安装货架18个。当事人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据《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位于乃东区鲁琼专业市场D3-04的爱玛电动车(格桑路)销售的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商标:欧派,规格型号:TDT48Z,生产日期:2023年6月27日,产品等级:合格品,进行了产品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布线与连线(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724元;罚款5900元。

  2024年4月29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位于乃东区鲁琼专业市场D2-03的百姓车行销售的产品,(①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商标:小刀XDAO,规格型号:TDT02325Z,生产日期:2023年8月25日,产品等级:合格品,②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商标:小刀XDAO,规格型号:TDT2333Z,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1日,产品等级:合格品。)进行了产品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的最高输出电压)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布线与连线(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2批次的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车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没收违法所得2810元;罚款4081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我市辖区内乃东区鲁琼专业市场D-2-02的恒祥摩托车商行销售的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商标:赛鸽,规格型号:TDT616Z,生产日期:2023年7月12日,产品等级:合格品。)开展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照明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布线与连接(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1835元;罚款11310元的行政处罚。

  九、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乃东区雨诚家电修理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5月13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位于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萨热路30号的乃东区雨诚家电修理部经营的产品(名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0.6L-A,商标:皇冠富辉,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8月,样品等级:合格品)进行了产品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结构一般要求和调压静特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依据《西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个;罚款3635元。

  十、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藏山南斯迈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7月9日,山南市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工作中心接消费者投诉称,2024年7月8日通过携程网在斯迈酒店预订三间客房,并支付价款705元,2024年7月8日入住时被告知只有一间客房导致消费者无法入住。经核查,发现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当事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05元;罚款1410元。

  2024年5月8日下午,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乃东区白日街3号(乃东区艾米美甲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商家使用无生产日期产品,未建立进货台账,篡改指甲油生产日期。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无生产日期产品、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篡改生产日期指甲油134瓶;罚款2000元。

  十二、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精针墨客纹身艺术空间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和过期失效产品行为案

  2024年5月9日下午,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乃东区精针墨客纹身艺术空间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商家使用未备案化妆品、三无产品、过期失效产品行为。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经营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经营过期失效产品5个品种共79盒;罚款1200元。

  十三、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华西美塑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指甲油的行为案

  2024年5月7日下午,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乃东区平安小区华西美塑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化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未建立相关化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指甲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1000元。

  十四、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素颜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过期化妆品、标识不符的化妆品行为案

  2024年5月7日下午,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乃东区平安小区东侧素颜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店经营过期指甲油3个品种共112瓶,未标注生产日期指甲油7个品种共616瓶,未建立相关化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过期指甲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指甲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指甲油3个品种共112瓶;没收违法经营的未标注生产日期指甲油7个品种共616瓶;罚款4000元。

  2024年7月9日,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健民诊所(格桑路)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过期药品4个品种、数量46盒;未建立质量体系文件,未设置药品不合格区域,药房未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未进行温湿度记录。当事人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未设置药品不合格台账及不合格区、未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销售劣药(过期失效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46盒(瓶);罚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