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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队伍建设典型工作案例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创新工作案例
类别:学校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 [返回]

  2014年,山东省实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以来,就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编制管理进行了全面制度设计。2016年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编制管理政策措施。同年4月,省政府举办专题研讨班,各地分管市长、教育、编制、人社、发展规划、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负责人参加,把落实中小学编制政策作为研讨专题,由省教育厅和省编办负责同志进行政策解读和培训辅导。

  一是加强市域内教师编制调配力度。对编制总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总量的县(市、区),可在县域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师,县域内难以调剂的,可在地市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二是建立农村教师机动编制。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5%的比例核定教师机动编制,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急需学科教师。目前,全省落实农村机动编制政策,已核增编制1.2万名。三是按班师比核定小规模学校教职工编制。对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标准班额数的,小学、初中分别按照每教学班配备2.4名、3.7名核定教职工编制。四是设立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利用精简压缩和事业单位改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建立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对满编超编的中小学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使用临时专户编制予以补充。

  一是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建立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县管校聘”制度。二是自2016年起,县域内中小学教师交流,不再申报用编进人计划。三是现有教职工超出规定编制的,管理、教学辅助和工勤人员超过规定比例的,予以调配分流。四是强化学区内教师资源统筹配置,学区内教师可统筹安排使用,实行短缺学科教师走教,实现学区优质师资共享。

  2016年1月,山东省教育厅组织开展教师管理逐校专项清查工作,对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以各种形式“吃空饷”,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顿。

  2016年,在反复调研、论证、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统一了城市、县镇和农村牧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实现统筹调剂和动态管理。

  一是地方灵活、自主选择编制核算办法。针对城镇乡村学校学生数和班额情况的差异,在核定教职工基本编制时,由各地区自主选择测算办法。既可以按照学生与教职工之比,小学19:1、初中13.5:1、高中12.5:1核算,也可以按照小学2.4:1、初中3.7:1、高中4:1的班师比核算,还可以综合选择上述两种方式核算。二是提高附加编制核定比例。为了确保中小学校开齐开足课程,充分考虑了蒙古语授课、现代教学设备应用、班主任工作量折算、教职工进修或休产病假、校医、心理辅导、宿舍管理等各类新增因素,按照各地教职工基本编制的25%核定附加编制,与基础编制一并下达各盟市。

  对于历史成因造成的学生少在岗教师多且超出新核定的编制总量的地区,自治区编办预借一部分编制给盟市,确保在岗人员人人有编制,全区预借编制23534个。待超编人员自然减员后逐年收回,收回的编制由自治区编办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全区中小学统筹调剂使用。

  为保障中小学教育发展及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的需要,自治区编办在上述各项编制核定基础上,为各盟市多核定了一部分编制,作为预留编制,由盟市编办统一管理,在盟市范围内调剂使用,可解决超编满编地区补充新教师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