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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动态丨住宿行业典型案例
类别:酒店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06 浏览: [返回]

  经查证,消费者聂某通过去哪儿网订购了当事人2间客房,并支付住宿费用6167元、6611元(合计:12778元)。之后,该民宿工作人员联系聂某称线元。消费者在取消线上订单后,当事人又以客房价已上调为由,拒绝履行之前承诺的线下预定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景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在经营住宿服务期间,未按规定在收银台、酒店大堂及其它显著位置对其提供的住宿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西双版纳某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提供服务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经查证,当事人通过酒店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网络媒介、宣传册及酒店房间服务指南形式自行发布“西双版纳某酒店是一家集商务、休闲、餐饮、旅游、观光于一体的五星级酒店”商业服务宣传,推销酒店服务业务,且无法提供文旅部门颁发的五星酒店证书或可以证明其为五星酒店的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自行发布“中国第一傣泰皇家亲水度假酒店”、“某景区唯一官配酒店”的广告,推销其酒店服务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四起案例共处罚款26.7万元!请各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春节临近,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住宿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经营者在消费者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住宿服务,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