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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无罪案例:个体工商户为仓库续租行贿不极悦娱乐代理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无罪
类别:单位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8 浏览: [返回]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佛山市禅城区新基抛光砖总汇是个体工商户,由被告人伍伟初个人经营,指控的行贿行为也是由被告人伍伟初个人决定和以个人名义具体实施的,收益归被告人伍伟初个人所有,其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且被告单位亦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被告人伍伟初是佛山市禅城区新基抛光砖总汇负责人和实际经营者。2015年间,被告人伍伟初为了保证其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新基抛光砖总汇长期向佛山市禅城区盈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的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沙岗围东平河侧仓库(旧陶瓷仓库)能够顺利续租,以及能够与霍永彬(佛山市二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功向该公司租赁相邻的另一块佛山市禅城区建国路东平河侧土地(原石湾油库地块),找到时任佛山市禅城区盈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郭绮群、副总经理郑革新和资产经营部经理钟宝泽(均另案处理),请求在上述项目招租时设置竞租项目设定条件中给予关照,并于2015年6月与霍永彬成功承租佛山市禅城区建国路8号东平河侧土地(原石湾油库地块,约2万平方米),于2015年8月成功续租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沙岗围东平河侧仓库(旧陶瓷仓库,建筑面积15653平方米)。期间,被告人伍伟初从2015年前后至2016年7月间,多次在自己办公室或佛山市区的酒楼等处,送给佛山市禅城区盈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郭绮群、副总经理郑革新和资产经营部经理钟宝泽三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5万元,其中于2015年10月底前送给郭某人民币10万元,送给钟某人民币12万元,送给郑某人民币22.7万元;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送给郭某人民币5000元,送给郑某人民币5.3万元。

  2016年8月,国土资源部将被告人伍伟初出资在佛山市禅城区建国路8号东平河侧土地(石湾油库地块)上面建设的用于出租的建筑物确定为图斑(上述建筑后被相关部门勒令全部拆除),郭某、郑某因担心罪行败露,于2016年底分别将收受的人民币10.5万元、25万元退回给被告人伍伟初。

  2017年6月1日,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侦查人员从佛山市禅城区委员会将被告人伍伟初带回调查,当日,被告人伍伟初如实交代了上述行贿事实。次日,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伍伟初立案侦查。

  另查明,佛山市禅城区新基抛光砖总汇成立于2000年8月7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伍伟忠与被告人伍伟初是兄弟关系,实际经营者是被告人伍伟初。2018年2月7日,被告人伍伟初通过佛山市禅城区新基抛光砖总汇的账户向本院退赔了郭某、郑某退回的部分赃款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伍伟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5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禅城区新基抛光砖总汇、被告人伍伟初犯单位行贿罪,经查,佛山市禅城区新基抛光砖总汇是个体工商户,由被告人伍伟初个人经营,指控的行贿行为也是由被告人伍伟初个人决定和以个人名义具体实施的,收益归被告人伍伟初个人所有,其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且被告单位亦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禅城区新基抛光砖总汇构成单位行贿罪不成立,指控被告人伍伟初构成单位行贿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伍伟初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伍伟初是初犯,且能够积极退赔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伍伟初的行贿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伍伟初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并处罚金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极悦娱乐代理。被告人伍伟初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初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悔罪表现,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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