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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纯属虚构!西双版纳曼洲酒店被判“退一赔三”
类别:酒店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3 浏览: [返回]

  一年一度的“3·15”即将到来,消费维权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中国消费者报》官方微公号从今天起推出“3·15判例”系列报道,集中介绍去年3·15以来各级法院作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判例,以案说法、释法、普法,讲述消费维权“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2023年初,消费者张先生计划和家人一起去西双版纳游玩,在浏览某社交平台时,张先生被西双版纳曼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洲公司”)的宣传视频吸引了。2023年4月4日,张先生购买了曼洲公司三晚家庭套房,每晚折后1475.9元,共计消费4427.7元。

  张先生表示,曼洲公司在他下单前在某社交平台上大肆宣传所开设的酒店为五星级酒店,但该酒店并不是五星级酒店。张先生认为曼洲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欺诈,于是向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曼洲公司上述宣传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属于欺诈行为。曼洲公司对其酒店的虚假宣传以此欺骗、误导消费者供认不讳。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明确认定曼洲公司在未取得五星级旅游酒店资质的情况下投放了多项文案内容为“西双版纳5星级豪华酒店”的虚假广告,即被告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对其通过的商品(服务)性能、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广东消费者樵先生因为和家人要到北京旅行,在网上浏览北京的酒店时,发现了某平台上挂的一家国际品牌酒店,由于这家酒店尚属新酒店,并且酒店名字后标有五颗星,樵先生认为这是一家“五星级”酒店,就预订了房间,并在线元房费。入住后,樵先生发现酒店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较差,感觉达不到五星级标准。于是专门进行查询,结果发现还真没有这家酒店。

  樵先生认为,平台虚假标注五星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平台退一赔三,共计27000多元。

  法庭上,预订酒店的平台公司辩称,他们在酒店名称后面标注的五颗星,并不是五星级酒店的标志,而是对酒店的一个评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网站未直接以文字形式宣传涉案酒店为“五星级”酒店,但根据人们日常生活经验及约定俗成的判断标准,已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鉴于樵先生已经入住酒店,所以对其退还住宿费6968元的请求未予支持,但支持了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判决平台公司赔偿樵先生20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