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达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安全,纵深推进2024“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严厉查处质量领域违法行为,结合“质量月”活动,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4月8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755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某能源有限公司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批液化石油气(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判定所检样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从某燃气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数量3.5吨,已全部销售,涉案货值金额227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达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广大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作为燃料使用较为普遍。该公司将烃类组分不符合要求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给消费者使用,使得液化石油气的热效能降低,液化气瓶内杂质升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通过该案查处,震慑了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的不法商家,净化了市场消费环境,保障了公众用气安全。
2024年6月18日,渠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改装的“新蕾”牌电动自行车2辆,罚没3994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9日,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售的2辆“新蕾”牌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经成都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该2辆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从某车业无锡有限公司购进“新蕾”牌电动自行车8台,型号TDR575-2Z,不含电池。为了降低成本和美化外观,当事人将本应该安装DZ48N-24EM锂电池更换为质量更重的48V-20A铅酸电池,并且安装了加长坐垫及护壳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13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期,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电池自燃导致的安全事故接连不断,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有效遏制了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非法拼加改装行为,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动自行车安全关乎出行生命安全,要使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自觉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4月23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对宣汉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页岩普通砖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2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8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和检验报告显示:宣汉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到石泉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的烧结页岩普通砖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共生产15万匹烧结页岩普通砖,于2023年10月全部销售给石泉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货值金额33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烧结普通砖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基础材料,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结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不合格烧结页岩普通砖的使用不但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还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本案的查办,对于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5月16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酒店用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中餐燃气炒菜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448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两批次中餐燃气炒菜灶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从永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SZCT26-A)中餐燃气炒菜灶1台,2023年12月20日从中山市某燃具有限公司采购型号为(SZCT28-A)的中餐燃气炒菜灶1台,两台燃气炒菜灶都出售给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用于抽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涉及的生产厂家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
典型意义:燃气灶具是现代社会每个家庭的必备品,产品质量关乎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对燃气灶具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燃气灶具市场经营秩序、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2月6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274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烟花经营部(另案处理)经营的不合格烟花爆竹进行溯源调查时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是从当事人处购进。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从醴陵市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线索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60件“恭喜发财(爆竹)”(60挂/件),截至2022年7月6日,该批次“恭喜发财(爆竹)”已售罄,涉案货值金额16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作为特殊的工业产品,对质量要求更高。不合格烟花爆竹在市场流通,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类产品针对性地开展质量抽检工作,并对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倒逼生产企业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义务,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