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侵犯我们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甚至威胁到我们的人身安全。
我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侦查查明,某犯罪团伙通过大量收集来源不明的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或变更公司法人,帮助一些负债公司法人逃脱法律责任,致使被冒用身份者陷入莫名的法律、债务纠纷,被限制高铁出行,造成损失和不便。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逮捕2人、批评教育3人),收缴身份证件33张、营业执照、公章150余个。网警提示:如果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避免丢失或被盗,减少身份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市一通讯手机卖场经营者杜某于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在代理手机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业务办理需要的名义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办理手机卡133张,并以每张20至25元的价格出售给上线日嫌疑人杜某被依法立案侦查。
郭某从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利在为新客户办理手机卡及副卡过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人工手动发送手机号码、接收、发送验证码的形式,以每条手机号码及验证码4-2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下游黑灰产人员注册网络虚拟帐号牟利。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郭某先后利用公民新开卡环节帮助下游人员注册APP新账号方式累计获利10596元。目前该案已被依法公诉,正在法院审理中。
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间,我市某公司员工熊某利用自己在公司营业网点上班的便利条件,将客户手机号码用作注册淘宝账号拉新用户,每个手机号出售价格8至15元,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2024年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受理线索后,经调查对嫌疑人熊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份,我市某公司员工蒋某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卖给上线嫌疑人用于京东注册新用户获取优惠券,每个手机号出售价格1至3元,通过这种手段非法获利,出售公民手机号共计近2000余条。公安机关对蒋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并处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保护个人信息,从我做起。
为个人电子设备设置复杂密码并定期更新,使用多重验证增加安全性,不将验证码信息特别是银行验证码信息告诉他人;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财产及人身安全。让我们携手行动,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健康、诚信的信息环境,为个人信息安全筑起一道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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