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韶关市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规则》,我会组织开展了韶关市2022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审工作,评出。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详见附件),自公示之日起5天内如有不同意见,请向我会反馈(联系电线)。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争先创优,树立典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市建筑协会负责韶关市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定对象:凡在韶关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三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六条韶关市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人力资源、企业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企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韶关市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每年组织一次。每年组织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
第八条韶关市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应按照《韶关市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协会为最终评定得分在90分或以上的企业颁发证书。
第九条在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直接否定其参评资格: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各县(市、区)建筑业(行业)协会将辖内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齐后报市建筑协会;韶关市区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市建筑协会;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建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是与评定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参加韶关市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审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优秀典型评定之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
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建筑协会颁发《XX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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